提問內容:
關于俊發彩云城辰灣(備案名“云林俊園”)的交房催告函
致俊發集團有限公司、云南中豪置業有限責任公司:
我是貴集團公司下屬云南中豪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“俊發彩云城辰灣(云林俊園)小區”的購房者,于2021年3月購買了該樓盤,在此期間,該樓盤幾經停工、復工,購房者們為了幫助﹑督促貴公司及時交房,也采取了很多行動。但截止目前(2022年5月10日),臨近合同簽訂的交房時間,該樓盤仍不具備交付條件(函后附樓盤施工現場照片,附件1)。
2022年5月8日,我收到俊發集團工作人員電話延期通知,5月9日收到微信延期交付通知:“尊敬的俊發彩云城辰灣(云林俊園A8地塊)業主:您好!近年來在受疫情以及市場環境的影響,同時去年10月,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在昆明召開,應政府相關部門要求,本項目所屬轄區在建項目均暫停施工多日,辰灣項目現場發生施工材料無法正常供應、民工群體流動限制等綜合不可抗力情況,辰灣項目建設施工進度受阻,現場的施工及建筑材料到貨情況,均受到了嚴重的影響。本著對廣大業主負責任的態度,為盡快交房給各位業主,在疫情緩解及做好防疫措施的情況下,為保證項目的交付品質和園區的整體效果,在此我司抱歉的通知您,原定于房屋交付時間2022年5月22日被迫推遲,項目建設已全面進入收尾階段,將延期至2022年10月15日前,交付時間屆時我司將提前書面通知您,具體交付時間以出賣人實際發出的書面通知所載明的時間為準。同步我們會按照您的合同所留地址寄送延期告知函,請您注意查收。如有疑問可致電俊發集團客戶統一服務電話:4006005577;售樓部電話:0871-6733 8888?!币姼郊?。
首先,我方不接受貴方延期到2022年10月15日通知;
其次,我方認為上述延期交付原因不具說服力,進行如下說明:
1、2019年12月新冠疫情爆發,但自2020年以來全國已實現復工復產(除2022年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上海市),根據業主及社會各方實地探房情況,樓盤在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間基本處于少量工人施工的半停工狀態,俊發集團召開的彩云城復工復產大會時間為2022年4月18日(見附件3),足以證明在此時間之前發生了非疫情影響的不合理停工事件(未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等);
2、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締約方大會為可預見因素,且主會場在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,深受影響的萬科集團(萬科500里項目位于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1km半徑范圍內)于2022年3月27日前后如期交付萬科城2期乘峰上一標段,見附件4;
3、2022年4月28日,俊發集團組織召開“俊發集團紅五月業主&媒體溝通會”,會上俊發集團創始人李俊表態如下:“當然呢,導致延期交付肯定是俊發的責任,這沒有什么這個那個理由是吧,是我們自身的問題啊??“l的過去呢比較安逸。我今天講,我們是比較安逸的一個公司,各方面都比較安逸,所以呢,對遇到一些問題的時候,反應不及時,處理手段不及時。我們一直覺得我們沒問題,包括跟金融部門的溝通。就像融資,我們從去年10月份批了貸款一筆都沒來,這也就算了,我們賣嘛,但是市場這一下,兩頭夾擊。那我們又為了保證我們的征信是吧,就銀行征信啊,所以我們歸還了90多億的貸款,所以這個也是重大決策失誤。但是如果銀行金融機構不給放款,那我們應該首先是保交付,所以這個是原因,那我們需要進行深刻反思……(見附件5)”。根據上述表態,總結一下現在延期交房的原因:銀行金融機構不放款,而俊發集團最近又歸還了90多億的貸款,在還貸和保交房上選擇失誤,導致目前資金流動出現問題,最終導致延期;
綜上3點,延期交付通知中,俊發集團將延期交付原因歸咎于《生物多樣性公約》締約方大會、疫情,甚至施工材料無法正常供應、民工群體流動限制等自身工程建設組織不力因素,只字不提自身資金流動性問題,不具說服力。
關于貴公司延期交付的既成事實,我提出催告要求如下:
—、限貴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前將俊發彩云城辰灣(備案名“云林俊園”)樓盤交付,并滿足交付條件與交付標準。
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交房時應具備并出示“三書一表一證”,即:《建設工程質量認定書》、《住宅使用說明書》、《住宅質量保證書》、《竣工驗收備案表》、《房屋土地實際測繪技術報告書》、《房地產開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》等。
鑒于“俊發彩云城辰灣小區”為精裝房,貴公司在交房時也應同時出示房屋的可適用性證明,主要為室內甲醛含里檢測報告。
二、由于貴公司延期交房,造成了我方的實際損失,購房合同對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約定遠遠不能彌補實際損失,我方要求按該地區房屋租金(2000元/月)為違約損失計算依據,違約損失的補償形式為現金,從2022年5月23日開始計算,直至符合交房條件且實際交房之日止。
三、該合同違約責任雙方嚴重不對等,屬于不公平合同;購買方無法協商更改合同,屬于格式合同;排除購買方主要退房權利,屬于無效合同;因此我方要求重新協商簽訂公平合理的購房合同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因貴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時間,我方認為延期3個月為合理期限,如到期不能交付,我方將依法上訴維權(消協315、工商行政部門、政府部門、住建管理部門、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法院等合法途徑)。